假冒商標賣涂料 老板領刑又挨罰
被告人談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南丹縣工商局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是膩子粉、涂料加工(銷售)。為擴大銷售量,談某在沒有得到“嘉寶莉”、“立邦”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印制其包裝袋,并安排工人將膩子粉裝進包裝袋內,冒充“嘉寶莉”、“立邦”牌產品,銷往貴州及河池境內。至案發(fā)時,談某假冒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總計35.9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談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主動退出5.2萬元贓款及交納10萬元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可酌情從重處罰。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