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立方導讀
《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八項情形,其中第八項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商標標志或者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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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八項情形,其中第八項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商標標志或者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